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8号
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57798961J
负责人:陈小风
地址: 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你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搅拌站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但截止监察当日尚未取得该项目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搅拌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3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你搅拌站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止2019年9月6日,你搅拌站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搅拌站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搅拌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搅拌站立即停止建设,尽快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对你搅拌站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三万六仟元(¥3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搅拌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搅拌站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 预算级次:县级
账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或者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19年9月6日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送 达 回 证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3号) |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
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搅拌站 |
|
送达地点 |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办公室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
收件人签名(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当事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送达机关盖章 |
|
|
备注 |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