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5号
盈江县天粮精米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2533123MA6L09XM1D
地址: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万象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蔺以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对你厂4.5万吨精米加工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项目于2018年12月14日取得了环评批复,并投入生产,但至今未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9年8月15日,你厂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免予处罚,考虑到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端正,项目运行过程中未引发环境污染事故,违法情节较轻,且我局复查时已停止生产,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厂未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十万(100000.00)元;
2、责令你厂在2019年9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厂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账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19年8月30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