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3号
盈江县石皇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71894191W
法定代表人:余浦城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旧城镇项撒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7日对你公司年产3万m3板材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由于操作失误,致使沉淀池中的石粉通过抽水管道进入龙塘沟。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7月2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石粉进入龙塘沟的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
2、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公司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账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19年7月26日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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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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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
盈江县石皇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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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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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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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当事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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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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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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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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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