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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环罚字【2019】14号

浏览量:9742   作者:  日期:2019/11/6

德宏州生态环境盈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4

盈江县弄璋镇福云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6MXW3X4P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弄璋镇弄勐村上姐冒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寿彬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猪尿及猪舍冲洗废水经pvc管道收集后排放至土坑收集池,收集池未采取防渗措施,收集池下游有明显的废水渗出,部分进入农灌沟。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88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9年8月12日,你场向我局提交《申请书》请求免予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同意你场免予处罚申请,并于2019年8月20日向你场送达了回复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养猪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养猪场通过渗漏的方式排放猪场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十万元(¥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场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盈江分局 

2019820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9〕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盈江县弄璋镇福云养猪场

送达地点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办公室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名(盖章)及收件日期

(与当事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机关盖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