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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德环查字〔2020〕10号

浏览量:5575   作者:  日期:2020/11/5

税树均

身份号码:5111241953****1453

住址四川省井研县千佛镇石家桥村23组26号

我局于2020413日对你盈江县平原镇门町村拉洪寨经营的盈江县税树均大桥页岩砖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砖厂有两条隧道窑正在烧制,两条隧道窑排气筒正在排放烟气,但截至现场检查时仍未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413日)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13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的盈江县税树均大桥页岩砖厂实施查封查封设施:三条隧道窑、砖坯制作设备一套,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0422日起至2020521日止)。查封方式:就地查封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清单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