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玉丰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6L1W6U38
法定代表人:廖文才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七棵树农行旁
盈江县玉丰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3日对你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修理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修理厂设有喷漆车间,喷漆车间配套设置了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过滤棉吸附层已拆除,喷漆废气通过水池过滤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2月23日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28日1份)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修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22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8号)告知你修理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修理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因春节放假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你修理厂于3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减免罚款申请》,理由为修理厂小本经营,无力承担3万元罚款,且修理厂下一步还要投入资金对喷漆废气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完善。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1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8号)及2020年1月22日《送达回证》、你修理厂2020年3月2日《减免罚款申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盈江县玉丰汽车修理厂<减免罚款申请>的回复》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发现违法问题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修理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修理厂未按照规定使用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修理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修理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