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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0〕24号

浏览量:5461   作者:  日期:2020/11/5

盈江县湘安石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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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顺升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町村户蚌组8号

盈江县湘安石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设有两个石灰窑及一个磨粉车间,现场检查时,两个石灰窑正在生产,石灰窑投料及烧制过程未设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4号)及2020年1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