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盈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P0CBT0R
法定代表人:贺辉明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允罕路
盈江县盈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建材钢化玻璃加工厂建设项目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厂,于2019年7月开工建设,2019年8月9日被责令停止建设后仍在继续建设,2019年11月中旬基本建设完成,项目备案总投资126万元。
以上事实有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1月21日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8日1份)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因春节放假及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你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申请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同意你公司减轻处罚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4号)及2020年3月5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20年3月6日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盈江县盈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减轻处罚申请书>的回复》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停止建材钢化玻璃加工厂建设项目的建设;
2.对你公司上述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项目备案总投资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叁万柒仟捌佰元整(¥37,8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