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0〕27号

浏览量:2942   作者:  日期:2020/11/24

盈江县弄璋镇升盈建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6MJ0MR24

法定代表人:许升权

地址:盈江县弄璋镇飞勐村广云大青树旁石灰窑背后

盈江县弄璋镇升盈建材店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建材店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建材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建材店石灰石破碎生产线正在运行,破碎机、筛分机环节产生的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产生的粉尘在厂房内自然沉降,部分粉尘以无组织形式向厂房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建材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13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5号)告知你建材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建材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建材店于2020年2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3月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德环听通字〔2020〕1号)告知你建材店于2020年3月13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建材店听证会上所提出的减免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5号)及2020年2月13日《送达回证》、2020年2月14日《听证申请书》、2020年3月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德环听通字〔2020〕1号)及送达回证、2020年3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会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对你建材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建材店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对你建材店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建材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建材店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