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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0〕33号

浏览量:2971   作者:  日期:2020/11/24

盈江县众邦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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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文卓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集美苑25-8、25-9号

盈江县众邦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位于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弄满村民小组的年产30万平方米高强度轻质隔墙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高强度轻质隔墙板建设项目于2019年1月开工建设,于2019年6月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及设备安装。该项目取得了盈江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工业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证明,备案投资30万元,实际投资124.5788万元。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公司尚未取得该项目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2020年4月9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35号)及2020年4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壹万贰仟肆佰伍拾捌元整(¥12,458)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