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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1〕1号

浏览量:4379   作者:  日期:2021/3/25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11

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75359873XK

法定代表人:汪洋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迎金路民安巷

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9月29日对你公司盈江县朗外河水电站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盈江县朗外河水电站建设项目2019年11月全部机组正式投入运行并网发电,项目共设置3个弃渣场,检查发现,3个弃渣场均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弃渣场挡墙和植被恢复措施,也未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朗外河水电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规定时限2020年9月底前完成。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9月29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3日1份10月19日1)、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月1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0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朗外河电站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从轻处罚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我局不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12月1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73号)202012月15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20年12月16日的《关于朗外河电站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从轻处罚申请》、2021年1月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申请>的回复》及2021年1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对盈江县朗外河水电站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1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