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1〕7号

浏览量:4509   作者:  日期:2021/3/25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德环罚字〔20217

盈江县宏林贸易有限公司芒允北沟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6885673462

负责人:李仕禄

地址:盈江县太平镇芒允北大沟

盈江县宏林贸易有限公司芒允北沟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5日对你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电站于1982年建成投运,并于2011年完成扩建运营至今,未对配套环保设施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月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及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22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电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电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电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2月2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6号)20212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电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电站2021年7月18日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2.对你电站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电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电站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