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云科监发[2016]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7]84号)以及《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7]83号)文件精神,加强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盈江县科技局科协项目资金是指经项目实施主体,按科技部门项目申报程序申报,并获得国家、省、州科技部门资金扶持的资金额度。
第二条:对国家、省、州、县下拨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负有主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的责任,县科技局负有监管和督导规范项目资金的次要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实施主体方,必须按项目实施计划内容要求,设专人管理资金使用,并将项目资金使用账务建立专项账户管理。
第四条:科技项目实施主体方,在项目资金使用上必须严格按报批的项目计划内容开支,不得将项目资金使用在项目计划内容外的任何一项业务开支。
第五条:具体项目资金使用和规范要求,按《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云科监发[2016]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7]84号)以及《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7]83号)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章 其它
第六条:科技项目实施主体在具体实施科技项目中,必须接受县科技局、县纪委、县财政局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督查。
第七条:县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跟踪问效,按每项目实施年度不少于2次的现场实地督查,在每次项目资金督查后形成督查书面材料反馈项目实施主体方。
第八条:其它未尽事宜,在具体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加以修改完善。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