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019年7月24日,当事人向小兴未经批准,擅自在大盈江右岸河道管理范围内芒胆路油茶基地脚采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盈江县水利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现予以公布。
附:盈江县水利局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公布时间从2020年3月3日0时起至2020年3月10日24时止。欢迎群众监督。
联系人:思买玉 李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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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盈江县平原镇阔时路20号
盈江县水利局
2020年3月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