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盈政发〔2009〕383号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城市化建设和城市安全防范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对于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意义。为进一步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作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增加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09〕154号)、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35号)文件要求,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盈江县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开征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必须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设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和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㈡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
㈢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㈣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征收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为:
㈠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200元。
㈡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0元。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项目,减半收取。
㈡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㈢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㈤农民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四、工作要求
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征收,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款专用。
㈡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新建民用建筑,不按规定要求建盖战时防空地下室或者未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相关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许可证》。
㈢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项目,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㈣违反上述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或者不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㈤县发展改革局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内容,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下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㈥建设部门要按照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将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纳入行业管理,作为城市规划和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审查审批内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改、建设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审批工作,在确保战备需要的前提下,注重平时开发利用,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