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盈政发〔2009〕338号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提高全县广大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我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努力提高参合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筹资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筹资工作,特别要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及驻乡村工作队员在筹资工作中作用,制定周密的筹资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宣传和精心组织,积极探索低成本、高效益、简便易行的筹资机制。采取边宣传发动、边收缴筹集资金、边审验信息的办法,努力实现2010年参合率在95%以上的目标,确保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顺利完成,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惠及更多的农民群众。
二、明确参合对象及筹资标准
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把好门槛关。
㈠参合对象。凡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干部、乡村医生及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垦系统、华侨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合。
㈡筹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56号文件),从2009年起,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按照2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
㈢缴费方式。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当年缴费,下一年度受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制度,2010年新农合筹资缴费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至11月30日。
㈢救助对象
⒈从2009年起,对全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⒉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由财政承担个人缴纳的20元参合费用。
㈣相关要求
⒈符合国家救助对象的参合居民,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⒉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三、部门协作,切实做好筹资前农民人口基数的调查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工作开展前,各部门要共同协作完成各乡镇农民人口的基数调查工作,做到对农村居民人口底数清、情况明,保证参合信息真实有效。
㈠民政部门要及时、全面调查并核定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人口数,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县合管办提供详细名单。
㈡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对助缴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县合管办提供详细名单。在筹资过程中,必须以户口簿为主,认真查验出生、婚丧嫁娶和死亡病故等人口增减情况,坚决按照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㈢各乡镇要认真审核民政和计生部门核定的助缴对象,并填写《参合缴费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一份报县合管办,一份报县民政局或计生局,一份留存。
四、加强对合作医疗收款收据的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使用票据的通知》(云财社〔2006〕7号文件)要求,在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一律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合农户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原则上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收费票据共四联,第一联存根交县财政非税局,第二联交付款人收执,第三联交乡镇合管办记帐,第四联交县合管办。开具收据前必须加盖各乡镇合管办公章,用完后统一由乡镇合管办审核、上缴,以确保全县票据的核销。作废收据必须全套保留(四联),不得撕毁,并在作废套页上注明“作废”字样。
五、及时归缴参合资金并发放合作医疗证
各乡镇收缴费工作要实行定点、定时、定人统一收取,做到日清日结,及时转存,所收资金由乡镇合管办暂存,待筹资结束后,全额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对已缴纳参合资金的农户,要及时以户为单位发放统一编码的《合作医疗证》,保证参合农民能够及时享受补偿政策。
㈠各乡镇筹资小组收缴的参合资金,存入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7天。
㈡各乡镇筹资工作结束后,于2009年12月20日之前将所筹资金及利息以信汇方式一次性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
㈢民政及计生助缴对象的个人应缴资金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救助资金直接划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
六、认真做好缴费情况登记和统计工作
各乡镇要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表项目规范通知》(云卫合管办发〔2009〕20号)要求,统一使用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登记表和统计表。
㈠认真组织人员对《缴费登记表》、《村级统计表》、《乡级统计表》、筹资款、《合作医疗证》等进行审核,做到表、人、款、证相符。
㈡以村、组为单位填写《合作医疗证》,经县合管办复核盖章后,由乡镇合管办组织发放。
七、保障机制
为保障筹资工作的顺利推进,县财政安排20万元的筹资工作经费,采取完成筹资任务数与工作经费挂钩的办法兑付,即在筹资结束时由县合管办考核验收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兑付。
㈠参合率在95%以上的乡镇,每完成一人补助工作经费0.8元(补助工作人员0.6元,乡镇政府0.2元);
㈡参合率在95%以下的,每完成一人补助0.7元(补助工作人员0.6元,乡镇政府0.1元);
㈢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经费由县合管办直接兑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属于筹资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县合管办直接兑付到各乡镇合管办,再由各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兑付到筹资工作人员手中。
八、实行周报制度
自2009年10月10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周五前向县合管办报送工作进度,县合管办以简报的形式每周公布各乡镇工作进度。
九、纪律要求
㈠实行逐级责任追究制
⒈各乡镇要做好筹资收缴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收缴人员了解参合农民信息采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重要性,筹资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缴费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统计表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合管办;
⒉各乡镇上报的参合人数如有虚报,将逐级追究;
⒊筹资款实行专人管理,及时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转移、挤占筹集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一经发现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㈡严格执行农民自愿参合的各项规定
⒈严禁强迫农民贷款缴纳参合费用;
⒉在筹资过程中,除民政部门、计生部门为其符合救助对象助缴参合费用外,各相关部门不得强迫任何单位及个人代垫、代缴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更不得虚报参合人数。
㈢乡镇严格按完成任务数,将工作经费足额及时兑付给工作人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