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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盈政发〔2009〕379号

浏览量:3049   作者:盈江县管理员  日期:2010/2/5

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盈政发〔2009379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全县建筑安装业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㈠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㈡未办理营业执照,持有其他许可证件的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㈢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施工地开户银行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二、征收管理

㈠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建立、帐务健全等情况进行鉴定。

㈡对财务制度规范、帐务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即:营业税及其他附加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㈢对财务制度不规范,帐务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即:营业税及其他附加按照建筑类型、面积和同期市场价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征收。

三、相关要求

㈠各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提供建筑安装业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的管控,防止税收流失。

㈡县建设局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承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应提供地税机关施工登记证明、完税凭证,方可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提供证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㈢为确保各项地方税收按时征收入库,各单位在拨付、预付工程款项时,必须以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建筑安装发票为依据,支付工程款;没有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建筑安装发票的,各单位不予拨付、预付工程款。

㈣房屋产权所有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提供建筑业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房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和持有建筑业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证。

㈤未按照以上规定擅自拨付、预付工程款,造成税款流失、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未完税就办理相关房屋产权手续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㈥各建设单位(个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以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完税手续齐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认定手续。

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提折旧,并征收各项税费。

㈧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对建筑安装业完税情况进行税收查验。对未按规定完税的纳税人须及时补缴税款和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以上规定自200912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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