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盈政发〔2009〕208号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盈江县2009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实施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盈江县2009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实施办法
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品质,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对粮食作物实施补贴政策的精神及《德宏州2009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实施办法》(德财建〔2009〕27号)文件,结合盈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的原则
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必须坚持政策稳定、投入不减的原则;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按实际播种面积补贴的原则;坚持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贴的品种、范围及对象
㈠补贴的品种为水稻和玉米。
㈡补贴的范围及对象为全县15个乡镇从事水稻和玉米种植的农民。
㈢不享受补贴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村、集体的机动田、机动地不纳入此次补贴范围;荒山造林、产业结构调整等套种杂交玉米的面积不纳入此次补贴范围。
三、补贴的依据和标准
㈠补贴的依据。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以种植水稻和玉米的面积为计算依据。
㈡补贴标准。水稻每亩按照8.47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杂交玉米每亩按照8.47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资金不留结余。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㈠对种粮农民补贴领导小组以《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08年农业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盈政发〔2008〕154号)文件为标准。各乡镇仍以2008年农资综合补贴时的领导小组为标准,负责落实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和宣传栏的方式加大对种粮农民补贴的宣传力度。
㈡各补贴乡镇工作机构负责核实的水稻和玉米实际种植面积,参照农资综合直补时核实的水稻和夏季杂交玉米面积,按“谁种粮、补给谁”的原则,测算出各农户的补贴资金,张榜公布结束后,按时将数据上报县农业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补贴到户的数据报县财政部门。
㈢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逐级下拨到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在收到指标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县级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通过“一折通”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
㈣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对每个种粮农户的水稻和杂交玉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㈤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不得代扣代缴其他收费项目。
㈥种粮农民补贴工作必须在4月20日以前,各乡镇将各种数据上报到县农经站,4月30日以前将资金全部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㈦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监察,确保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纠正。凡截留、挤占、挪用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补贴资金。
㈧各乡镇粮食补贴工作机构要建立种粮农民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照片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㈨种粮农民补贴工作开始后,各乡镇要按《2009年德宏州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表》的要求,做好统计工作,掌握兑付进度,并及时向县补贴办公室上报资金兑付情况。补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向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及工作总结。
㈩为确保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十一)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对各乡镇的种粮农民补贴工作进行考核,并做好迎接州、县的检查准备。
(十二)本办法由县农业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