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盈政发〔2009〕205号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盈江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盈江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2.1 特大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
2.3 一般森林火灾
2.4 森林火警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指挥部职责
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1 指挥调度组
3.3.2 火场指挥组
3.3.3 后勤保障组
3.3.4 宣传报道组
3.3.5 专家咨询组
3.4 成员单位职责
3.4.1 县林业局
3.4.2 县人武部
3.4.3 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3.4.4 县财政局
3.4.5 县交通局
3.4.6 县气象局
3.4.7 县电信公司、联通公司
3.4.8 县卫生局
3.4.9 县民政局
3.4.10 县建设局、环保局、旅游局
3.4.11 县教育局
3.4.12 县发展计划局
3.4.13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4.14 县武警边防大队、武警消防大队
3.4.15 县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场、蔗
糖办
3.4.16 县广播电视局
4 预警、监测、报告
4.1 预警行动
4.2 森林火险等级与发布
4.3 火情监测
4.4 火情报告
4.4.1 一般火情火灾
4.4.2 重要森林火情
4.4.3 重、特大森林火情
5 森林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5.1.1 一级响应
5.1.2 二级响应
5.1.3 三级响应
5.2 火情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5.3 扑火前线指挥
5.3.1 指挥机构
5.3.2 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组成
5.3.3 指挥原则
5.3.4 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工作制度
5.4 前线指挥部装备标准
5.4.1 野外办公文具包
5.4.2 通信设备工具箱
5.4.3 专用设备工具箱
5.4.4 野外作业装备包
5.5 扑救原则
5.5.1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
5.5.2 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
5.5.3 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等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各类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
5.5.4 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
5.6 应急通信
5.7 安全防护
5.8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8.1 扑火力量的组成
5.8.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5.9 森林火灾的调查
5.10 新闻报道
5.11 森林火灾应急结束
6 灾后处理
6.1 火灾案件查处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6.3 火灾损失情况的调查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持与装备保障
7.2.1 扑救经费保障
7.2.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7.2.3 扑救队伍保障
7.2.4 交通运输保障
7.2.5 火场后勤保障
7.2.6 医疗卫生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7.4.2 森林防火培训教育
7.4.3 扑火救灾的实战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8.2.2 责任追究
8.2.3 解释与实施
盈江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德宏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国境线结合部、毗邻县结合部等对我县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县政府统一领导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并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把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依据森林火灾造成的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森林火灾分为四级。
2.1 特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重点林区火场持续72小时扑救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发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重点林区火场持续48小时扑救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3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4 森林火警
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森林火灾。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担任。
专职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
成员单位:根据扑火救灾工作实际承担相应工作的单位。
3.2 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县的重要指示;制定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力量、物资和装备;指导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乡镇及森林经营单位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作为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平台。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立即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负责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3.1 指挥调度组:由县林业局局长负责。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上报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及时传达省、州、县领导的指示;根据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的决策调动扑火力量,负责相关文件的收发和建档,汇总各组工作情况,起草扑火救灾的总结报告。
3.3.2 火场指挥组:由县林业局副局长(或专职副指挥长)负责。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与地方共同组成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的动态信息,帮助地方政府及时解决扑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3.3.3 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局长负责。联系组织供应扑火救灾的各种物资,协调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的快速运输。
3.3.4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领导负责。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对扑火救灾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具体事宜。
3.3.5 专家咨询组:由县专职副指挥长负责。对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审核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扑火方案,提供指导性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4 成员单位职责
3.4.1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准备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3.4.2 县人武部:根据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需要,负责组织驻盈江部队、民兵预备役、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3.4.3 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火灾调查和火灾案犯的抓捕、审理工作;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3.4.4 县财政局: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的筹集调拨,负责县级扑火救灾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扑火救灾资金的使用。
3.4.5 县交通局:负责扑火救灾运输保障,协调相关部门组成应急抢险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扑火力量和物资的运输。
3.4.6 县气象局:负责为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提供火场及周边的气象要素实况(包括风向、风力、气温、湿度、云量、云状等)和中、长期天气预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3.4.7 县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协调保障扑火救灾的通信畅通,及时开通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有线或无线通信,保证火情信息、火场图像的畅通和快捷传输。
3.4.8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救治受伤人员,组织临时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开展救护工作。
3.4.9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中困难人员的生活救助和转移;按优抚政策做好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无工作单位人员的残疾抚恤和扑火救灾中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家属的抚恤工作。
3.4.10 县建设局、环保局、旅游局:负责做好森林生态旅游区、城郊区及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部署,积极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3.4.11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校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严禁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3.4.12 县发展计划局: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中、长远规划。
3.4.13 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全县森林防火机构建设和防火队伍的组织建设,理顺协调解决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以及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组织程序履行。
3.4.14 武警边防大队、武警消防大队: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指挥部制定和修改战前作战方案,并负责调度武警部队,参加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3.4.15 县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场、蔗糖办:负责本系统在林区或林区边缘从事开发、工程建设、开垦、蔗农生产用火的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航空扑火中机吊取水位置的选择;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部署,积极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3.4.16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林火预测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电视节目;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部署,积极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3.4.17 县外事办:负责与缅方交涉处理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4 预警、监测、报告
4.1 预警行动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趋势分析,并根据林火气象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及林区可燃物的分布与载量,发布实时、短期及中期森林火情火灾的预测预报。遇高危火险天气,发布重要森林火情警报,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并按实战要求做好扑火救灾特别是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准备。
4.2 森林火险等级与发布
根据森林气象情况、可燃物的含水量、以及森林环境条件,将我县森林火险分为不易燃烧,难以燃烧,可以燃烧,容易燃烧,及易燃烧五级,并由气象部门适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
一级不易燃烧:不发布。
二级难以燃烧:不发布。
三级可以燃烧:发布3级火险及黄色预警。
四级容易燃烧:发布4级火险及橙色预警。
五级极易燃烧:发布5级火险及红色预警。
4.3 火情监测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部门运用瞭望台(哨)、地面巡查等手段对全县范围内及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毗邻县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实施监测。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火情监视哨点,并实施24小时监控。同时,气象部门应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4 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县防火办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4.4.1 一般火情火灾。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按森林火情、火灾日报的规定进行统计,按时上报县防火办,由县防火办汇总后按规定上报州防火办。
4.4.2 重要森林火情。发生下列重要森林火情火灾,立即报告县防火办,县防火办汇总后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1)《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情。
(2)国家、省、州、县级重点火险区发生的森林火情。
(3)县、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面山发生的森林火情。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情。
(5)国家、省通报的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森林火情。
4.4.3 重、特大森林火情。发生下列重、特大森林火情时,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总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1)重、特大森林火灾。
(2)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境线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我县交界地区需要县政府或州级协调处置的森林火情。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情。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情。
(6)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情。
(7)受害森林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县政府或州级支援扑救的火情。
5 森林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5.1.1 一级响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启动本预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赴火场指挥组,会同地方政府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火场的扑救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县政府,并视火情的发展,请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重点林区火场持续24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烧入铜壁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严重威胁重要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5.1.2 二级响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同时,根据需要请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持、帮助、指导。
(1)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一般火场持续12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烧入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对重要保护目标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4)县行政区域接合部发生较大森林火情需要县政府协调或需要跨地区支援扑救的火灾。
5.1.3 三级响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启动乡镇应急预案,快速对火情火灾进行前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县防火办,做好应急的准备工作。
(1)有可能发展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森林火情。
(2)受害森林面积达1公顷,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火场持续4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且有进一步可能恶化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人员伤亡,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直接威胁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5.2 火情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和程序及时互通情况,并通报采取的应对措施。涉及或影响到毗邻县的重大森林火情或可能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报毗邻县的森林防火指挥部。
5.3 扑火前线指挥
5.3.1 指挥机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并派出赴火场指挥组与当地政府共同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全权负责火场的扑救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指挥扑火救灾工作。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片前指负责本辖区的组织指挥扑救。
5.3.2 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组成。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下称前指)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组的组长担任,其他领导及乡镇政府、森林防火领导组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县森林防火前指部下设10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前指部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县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全面掌握山情、林情、火情,分析火势,审核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制定实施总体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灭火后履行组织程序。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县森林防火前指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3)总调度长:负责县森林防火前指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县森林防火前指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扑火救灾的情况报告。
(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协调人工降雨灭火工作。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运输工具等事宜。
(6)通信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信网及通信联络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
(7)交通运输组:负责扑火应急物资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和扑火增援力量的运送。
(8)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药品、装备、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9)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县森林防火前指部文秘工作。
(10)火案查处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
(11)宣传报道组:负责火场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报道工作。
(12)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3)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5.3.3 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指挥原则。县森林防火前指部统一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所有参加扑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森林防火前指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指部必须执行上级前指部的命令,上级前指部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
5.3.4 县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县森林防火前指部每天召开1次例行会议,听取各方情况和意见,总结扑救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行动计划。
(2)会商制度。根据地面巡察、瞭望台(哨)观察的火场实况,及时会商火情,作出应对部署。
(3)通讯制度。各扑火队与县森林防火前指部之间实行整点联络,遇有紧急情况随时保持通信联系,没有县森林防火前指部批准,不得关闭通讯工具。县森林防火前指部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重要情况、指示、命令以传真电报的形式上传下达。
(4)火情报告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情况及火情动态,统一由县森林防火前指部汇总,经总指挥批准后,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常规情况,每日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汇报4次。即上午11时、下午2时、6时、晚间11时,定时上报火场实况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防火办每日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专题报告扑火救灾情况。
(5)宣传报道制度。县森林防火前指部负责为火场一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新闻素材和工作条件。新闻报道的内容必须经县森林防火前指部指挥中心审查后方能报道,重大报道要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审核,并向县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批。
(6)后勤保障制度。原则上参加扑火的队伍自己负责给养供给,县森林防火前指部可以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方便条件。无法自行补给的,统一由当地政府组织供给。
(7)安全保障制度。县森林防火前指部要充分考虑扑火安全,要安排专人对投入扑火作战的非专业人员进行战前安全教育,重点是明确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和紧急避险知识。
(8)责任追究制度。各参加扑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确承担的任务,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头。由于领导不力、不服从命令、工作失误造成火场失控、复燃跑火、人员伤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有关人员的责任。县森林防火前指部有权在现场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灭火后履行组织程序。
(9)火场验收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队伍和清守火场的队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火场清守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负责,按每10米火线1人的要求,安排人员看守火场,原则上要坚守3天。县森林防火前指部要对火场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确保不死灰复燃,清守人员才能撤离火场。
5.4 前线指挥部装备标准
5.4.1 野外办公文具包:包括地形图、本、笔、尺、纸、GPS、手电、工作灯等。
5.4.2 通信设备工具箱:包括移动电话、手持对讲机、便携式传真机等。
5.4.3 专用设备工具箱:包括数码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
5.4.4 野外作业装备包:包括帐篷、扑救服、睡袋、行军桌椅、常备药品等。
5.5 扑救原则
5.5.1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及省、州级自然保护区、村寨、重要设施及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库等的安全。
5.5.2 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科学制定扑火方案,采取“打、隔、围、烧、清”相结合的战术,配置足够扑救力量,集中优势兵力,科学、安全、高效地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5.5.3 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等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各类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当地政府要为各类扑火队配置熟悉情况的向导。
5.5.4 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采取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6 应急通信
以县乡两级有线、无线及县计算机林火信息网为主,保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到县森林防火前指部及有关乡镇的通信畅通。县通讯部门应为县森林防火前指部建立有线和无线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并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5.7 安全防护
对直接参加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人员,不仅要在临战前进行安全灭火知识和紧急避险技能的教育培训,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配发灭火服、防烟罩等;要加强火场管理,严禁无组织的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村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将受灾群众疏散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带,避免被山火围困。指挥员要正确把握扑火人员的体能和扑救技能,以及火场气象条件、地形等因素,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5.8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8.1 扑火力量的组成。以当地民兵预备役为主的应急扑火队,作为第一梯队扑打火线。以经过扑火训练的驻盈江武警部队、林业部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辅助力量,作为第二梯队扑打火线、余火和火场清理。以机关干部和群众组成义务扑火队为补充力量,作为第三梯队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火场。
5.8.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机关干部、地方群众一般不直接投入灭火作战。但县森林防火前指部可根据扑火救灾的需要,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辅助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担任各类扑火队向导,为县森林防火前指部提供生活保障服务,为扑火前线运送给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觉维护林区周边的社会秩序。
5.9 森林火灾的调查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火案查处要与扑火救灾同步进行,森林公安分局要会同地方公安部门,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随扑火人员赶赴火场立案侦查,查找第一线索,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者,司法机关要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火灾损失调查组深入火灾现场进行损失调查和评估,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5.10 新闻报道
宣传报道主要以扑火救灾的好人好事为主,弘扬火场精神。扑火救灾的进展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县森林防火前指部负责初审,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复核后,按规定和程序报县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新闻稿件的刊播(报纸、电台、电视等),由县森林防火前指部审核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批准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重大事件由县政府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5.11 森林火灾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视为火场得到完全控制。县森林防火前指部负责对火场进行检查核实,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2日内火场未发生复燃,余火彻底熄灭后,为火场全部扑灭,县政府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6 灾后处理
6.1 火灾案件查处
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林业、政法、监察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查处火案,及早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严厉打击纵火犯罪。同时要分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领导责任和管护责任,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规定归口处理。
6.3 火灾损失情况的调查上报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统计,建立专项火灾档案,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到乡镇、林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视频系统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畅通。有条件的地方,通信管理部门要设法开通火场指挥部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火情专用电话,实现火场指挥部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之间文本及图像信息的快捷传递,保障扑火救灾的需要。
7.2 应急支持与装备保障
7.2.1 扑救经费保障。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7.2.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县、乡两级要建立扑火物资专用储备库,按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基本需要储备扑火物资。
7.2.3 扑救队伍保障。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到县建立一支30人的专业扑火队;省级自然保护区至少要建立一支30人以上的季节性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林乡镇要以预备役民兵为依托,组建季节性民兵应急扑火队。同时,要加强森林防火岗位培训,提高指挥员、专职干部及各类扑火队员的业务素质和作战能力,保证有足够的力量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
7.2.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交警等部门要保证扑火应急物资运输畅通,保证扑火应急物资送达指定目的地。扑火增援力量的运送,一般由各派出单位解决,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解决。
7.2.5 火场后勤保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当地政府负责火场工作人员、扑火人员、服务人员等的生活必需保障。组织好扑火食品、饮水等的购置和供给,并为火场提供运输食品和扑火物资的交通工具及人力保障。
7.2.6 医疗卫生保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地方,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的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队,及时为受伤和生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重、特大森林火灾,要组织林业、防火、气象、通信、测绘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的扑救战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人工降雨增湿等手段,全面展开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有效控制和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及宣传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特别要面向生活在林区周边的广大人民群众、中小学生及非行为能力监护人等重点人群,面向在林区从事森林生态旅游、副业劳作、施工、筑路、仓储等重点行业,宣传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法律法规及安全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4.2 森林防火培训教育。要建立县、乡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自上而下,上级负责对下级的培训,重点对象是中、初级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员、专职林火管理人员。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要对全县乡镇分管副乡镇长、林业站长进行培训。
7.4.3 扑火救灾的实战演练。每年进入森林防火期前,各类专业及季节性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要进行1—2次扑火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盈江县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常规情况下,每5年修订1次。若应急处置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急结束后立即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工作。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8.2.2 责任追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漏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2.3 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盈江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