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盈政办发〔2010〕27号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维护探(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以及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盈江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积极协助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据矿业权人所提交的开工报告或申请,对探采矿区块所涉及的村、组(包括林地、耕地及其它地类、地块)做好探采前的协调工作,避免群众对矿业权人产生误解和出现矛盾纠纷,避免出现不利于团结、不利于招商引资的情况。
二、我县的矿产资源国家没有勘查投入,矿产资源家底不清,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盈江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我县鼓励风险探矿,因此各乡(镇)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矿业权人在勘查(探矿)阶段不做矿产资源补偿。矿业权人实际在勘查过程中损坏的地表作物,应依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和盈江县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作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各乡镇要督促辖区内矿业权人按照实施方案中的设计进行探采,同时协助矿业权人与当地群众搞好团结工作。
五、矿业权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民风、民俗,抓和谐促团结。
六、矿业权人在开展勘查和开采工作期间,必须按季度向当地党委、政府、国土资源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七、每年汛期来临前,矿业权人必须做好相关停工、停产准备并到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