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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浏览量:59319   作者:  日期:2016/11/15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三条 2个以上单位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 各单位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方性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信息单位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㈡拟发布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㈢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单位书面函复意见。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单位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十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县监察机关、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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