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办法》,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县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考评对象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㈢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评程序
㈠考评对象根据《盈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考评,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考评情况书面报县政府办信息股。
㈡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评组,于次年1月20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㈢考评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评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
㈣考评组综合自我考评、平时检查、年度评议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全县各单位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全县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