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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州管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44944   作者:  日期:2016/12/12

(德组字〔2016〕8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管干部档案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确保州管干部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充分发挥档案在选人用人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管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州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是:行政工资关系在州直单位、县()的处级干部档案。

第三条 州管干部档案管理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干部档案工作责任制。干部选任部门(科室)负有档案使用把关责任,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发现干部档案涂改造假、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要立即报告、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科室)负有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要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干部监督部门(科室)负有核实处理干部档案有关违规违纪问题责任。

第四条 州管干部档案管理坚持管人与管档、用档相结合的原则。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科室)、档案使用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州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州直、县(市)各相关单位及州委组织部各科室要重视和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方面的联系和配合,建立分工明晰、责任到位、相互协作、信息畅通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1. 档案审核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规定,对拟选拔任用、交流任职的州管干部、军队转业拟任州管职务的干部,在考察时和讨论决定前,考察组和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要对拟任州管干部的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拟审批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干部,在审批前,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对拟审批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到“凡提必审”“凡转必审”“凡进必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新任州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办法(试行)》。考察组、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和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科室)要认真审核考察对象档案,考察组填写《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确认表》,考察组和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科室)按表格要求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发现档案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查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在考察工作结束前予以处理并形成相关材料。

        (一)档案中没有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的;

    (二)档案中出生日期存在涂改(含笔误)、相关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查核清楚、问题没有结论,档案中没有《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的;

    (三)考察组对组织认定的信息存疑的。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考察干部时,必须严格审核干部档案,仔细核查考察人选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重要信息,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必须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对故意造假的,一经核实,既要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者参与篡改、造假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州直单位党委(党组)在呈报干部任职请示时,必须同时呈报经审核整理后的拟任人选干部档案,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对呈报的档案应严格审核把关。

    第九条 州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干部名单,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须在任免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督促原管档单位按照《新任州管干部档案接收标准》和《新任州管干部数字档案报送标准(试行)》要求审核、整理,在其任职2个月内将其纸质档案连同数字档案一并报送至州委组织部信息科。信息科须对报送的新任州管干部档案严格审核验收,并将审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因档案存在问题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晋升职级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州委组织部将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并进行通报。

     

    第三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一条 州管干部提拔为省管干部,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须在任免通知正式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在其任职2个月内按规定将纸质干部档案连同数字档案一并报送至省委组织部;州管干部调出我州,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须在调干通知正式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在其调出后2个月内按规定转递干部档案。

    第十二条 州管干部死亡后,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须在1个月内将其生平简介等治丧材料送交州委组织部信息科归档,5年后由信息科移交州档案局永久保存。

     

    第四章  档案材料收集与归档

     

    第十三条 州管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由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科室)共同做好州管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州管干部任免通知下发后,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在州管干部任免职后1个月内完善相关任免手续,并将制作规范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新提拔任职的还需同时将考察材料、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还需同时将考核材料移交信息科归档。

        第十五条 新增州管干部涉及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相关材料,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须将材料送交干部监督科,由干部监督科对其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于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信息科归档。其他应归档的材料在形成之日或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由材料形成单位或收集单位送交州委组织部信息科归档。

        第十六条 对送交归档的材料,州委组织部信息科须严格审核把关、逐份登记,对制作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材料,须退回移交单位重新规范制作、完善手续。退回材料须自退回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送交州委组织部信息科归档。

     

    第五章  档案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州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规定,州管干部档案查阅,现提供纸质档案,州管干部档案数字化建设工作完成后,一般只提供数字档案,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出使用外,州管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

    第十八条 州委组织部各科室查阅干部数字档案,须使用查阅人本人的大组工网网络终端计算机和用户名、密码,登录州管干部数字档案查阅平台。干部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审批查阅申请,按规定进行授权,授权查阅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查阅州管干部档案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严禁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工具拍摄(复制)档案信息,查阅结束或临时离开须退出查阅系统。对违反安全保密要求造成干部档案信息泄密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州管干部档案管理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档案审核和问题调查工作中,严禁隐瞒问题、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不按规定处理;

        (二)档案材料形成和送交归档工作中,严禁延期移交干部档案材料,严禁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公务员(干部)身份、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民族成份等信息及相关材料;

        (三)档案转递工作中,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指派专人密封报送,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四)档案提供利用过程中,严禁违规查阅、借阅干部档案;

        (五)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中,严禁丢失、损毁干部档案,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干部档案材料,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干部档案,严禁泄露干部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干部档案违规违纪行为的,干部监督部门(科室)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办法和规定全程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州管以下干部档案管理,由全州各管档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州委有关规定办理,此前关于州管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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