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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盈江县“3·21”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的通知(盈政发〔2008〕290号)

浏览量:7371   作者:  日期:2008/7/30

 

 

 

 

 

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盈政发〔2008290


  

 

 

盈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盈江县“3·21”地震灾后民房

恢复重建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盈江县“3·21”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盈江县“3·21”地震灾后民房

恢复重建补助方案

 

盈江县“3·21”地震灾害造成部分房屋破坏,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损坏,全县507126843人受灾,倒塌和不同程度损坏民房7873间,人民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在20091月底前全面完成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

㈠要坚持“科学评估、分类救助”原则。各乡镇及农场要对已掌握的倒损房户进行认真核查、评估和再次筛选,根据受灾程度确定不同的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一般分为:倒房重建户、重损搬迁集中建设户、重损重建户、中损修复户、轻损修复户和非居住户倒损户。

㈡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重点补助倒房重建户、重损搬迁集中建设户;鼓励中损和轻损户自行修复建设,原则上不补助,属五保户、低保特困户、优扶特困户的,若自筹资金修复民房十分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轻损修复户及因灾倒损的非居住房、猪牛厩和围墙等没有威胁居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助。

要坚持“公平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不受灾的农户不补,不动工建设的农户不补,适当倾斜照顾灾情重、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认真核查评估灾情和科学分类救助对象的同时,要实行“两榜公布”制度,一是要在乡、村两级公示栏上公示拟补助的受灾户名单;二是要公布补助资金标准和具体补助数额,阳光操作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最终做到让灾民本人、社员群众和乡村干部三方共同认可。

二、补助范围

    3·21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为受灾较为严重的太平镇、弄璋镇、铜壁关、昔马镇四个乡镇和盈江农场。

三、补助标准

由于我县地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群众贫困面较大,加之县乡财政十分困难,恢复重建资金主要依靠灾民群众自筹和争取上级补助。因此,各乡镇及农场要充分发动灾民群众自力更生,自筹资金恢复重建家园,同时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倒房重建户每户补助3万元

㈡重损搬迁集中建设户每户补助3万元;

㈢重损重建户和中损户修复每户补助0.3万元;

㈣轻损修复户和非居住户倒损户,鼓励灾民自筹资金修复建设,一律不补助。

四、资金分配

各乡镇及农场要本着“有多少资金办多少事”的原则,认真核查、筛选,科学评估分类,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根据受灾情况,对200万元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安排如下:

倒房重建资金21万元。其中:太平镇3户,补助9万元;铜壁关乡4户,补助12万元。

㈡重损搬迁集中建设资金100万元。搬迁集中建设点初步选在太平镇。

㈢重损重建和中损修复资金79万元。其中:太平镇28万元,弄璋镇15万元,昔马镇6万元,铜壁关乡20万元,盈江农场10万元。补助资金可以适当倾斜五保户、低保、优扶特困户,每户补助金额控制在3000以内,具体由乡镇和农场适当调剂。

五、相关要求

㈠严格执行救灾款物使用的有关规定。要作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㈡严格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救灾资金执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所发放资金要登记造册,要按建房进度分批付款,直接兑付到受灾群众手中,杜绝“多领补助少建房、领了补助不建房”现象发生;救灾资金实行“报账制”,乡镇及农场必须持相关补助资金凭证及时到县民政局冲销。

申报管理程序:搬迁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申报、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其他修复重建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备案。

㈣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把民房恢复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抗震保安工程和扶贫开发等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乡镇和盈江农场要及时制定民房恢复重建计划,成立领导小组,设置办公室专门负责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成立评估小组科学评估,分类救助,指定专人按照相关要求统计上报建设进度。

㈥时间要求:倒房重建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重损搬迁集中建设、重损重建和中度受损修复必须在2009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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