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行政许可和规范性文件处 制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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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政府 |
程序 |
省级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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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5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文件签批单(复印件)、公告格式、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各一份。 “登记报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3页的格式办理。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6页或第7页的格式办理。 |
第一步骤
登记 |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文件签批单(复印件)、公告格式、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各一份。 “登记报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4页的格式办理。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8页或第9页的格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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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各州市政府报送的登记报告后,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并出具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退回或者作其他处理。 “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5页的格式办理。 |
第二步骤
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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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各部门报送的登记报告后,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并出具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退回或者作其他处理。 “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5页的格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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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政府 |
程序 |
省级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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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持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有关刊登手续。 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 92号文件中第6页或第7页的格式办理。 |
第三步骤
刊登 |
各部门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有关刊登手续。 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 92号文件中第8页或第9页的格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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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备案报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10页的格式办理。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粤文件中第6页或第7页的格式办理。 |
第四步骤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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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备案报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 92号文件中第11页的格式办理。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8页或第9页的格式办理。 |
说明: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有关格式的通知》(云府法[2004]92号)整理。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