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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办理登记备案工作程序简明表

浏览量:10318   作者:盈江县政府办网络管理中心  日期:2008/11/25

制表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行政许可和规范性文件处    制表时间:200581

各州市政府

程序

省级各部门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5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文件签批单(复印件)、公告格式、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各一份。

    “登记报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3页的格式办理。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6页或第7页的格式办理。

 

 

 

第一步骤

 

 

    登记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文件签批单(复印件)、公告格式、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各一份。

“登记报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4页的格式办理。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8页或第9页的格式办理。

    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各州市政府报送的登记报告后,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并出具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退回或者作其他处理。

    “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5页的格式办理。

 

 

 

 

  第二步骤

 

    回执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各部门报送的登记报告后,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并出具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退回或者作其他处理。

    “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5页的格式办理。

 


 

各州市政府

程序

省级各部门

    各州市人民政府持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有关刊登手续。

    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 92号文件中第6页或第7页的格式办理。

 

 

第三步骤

 

刊登

    各部门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有关刊登手续。

    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 92号文件中第8页或第9页的格式办理。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备案报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10页的格式办理。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粤文件中第6页或第7页的格式办理。

 

 

 

第四步骤

 

备案

 

 

    各部门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备案报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 92号文件中第11页的格式办理。

    “公告”的格式:按云府法[2004]92号文件中第8页或第9页的格式办理。

 

    说明: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有关格式的通知》(云府法[2004]92)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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