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盈政办发〔2008〕223号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充实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盈江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我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张宏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罗有川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刘学刚 县安监局局长
叶绍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永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廖莎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绍省 县监察局副局长
段继波 县法制局局长
李从济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杨永刚 县经济局局长
李绍波 县教育局局长
思晓德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 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江萍 县建设局副局长
孟永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尹广忠 县交通局副局长
唐德靖 县农业局副局长
王 琦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杨连刚 县旅游局局长
李崇东 县广电局副局长
岳麻糯 团县委副书记
李仕忠 盈江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明 黎 盈江财产保险公司经理
周立强 县工商局副局长
段德祥 县质监局局长
董永林 县国税局纪检组长
杨国有 盈江公路管理段段长
宋 盈 交通运输集团盈江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叶绍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王永同志担任。
二、工作职责
㈠政府职责
1.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2.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4.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抓好每年5月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6.健全完善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㈡有关部门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的生产。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好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新闻媒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等,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