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1〕18号

浏览量:3756   作者:  日期:2021/8/16

盈江晟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WY7B

法定代表人:陈竹林

地址: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华庭住宅小区2-D(江岸明珠二期)1-2楼

盈江晟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公司位于盈江县平原220KV变电站旁的10万KVA大数据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盈江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21〕第3号),你公司10万KVA大数据项目生产过程中,四个厂界噪声排放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7日、4月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7日、4月13日)、《盈江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21〕第3号、第5号)、现场照片若干和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截止2021年5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5号)、2021年5月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改正10万KVA大数据项目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10万KVA大数据项目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