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云盟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9B6F
法定代表人:张冠胜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太平镇拉丙村
盈江县云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4日对你公司营运的盈江县猪罗纪公园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未建设完成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20日投入营运。
2.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2月24日1份、2021年3月4日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2月24日1份、2021年3月4日3份、2021年3月29日1份)、现场照片说明2份、《盈江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21〕第1号)和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28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7号)、2021年5月2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养殖废水外排的违法行为;
2.责令你公司在配套环保设施为建设完成前不得新增养殖行为,同时于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对你公司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完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4.对你公司养殖废水外排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