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福鑫嘉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F1X
法定代表人:王双飞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福鑫商业街
盈江县福鑫嘉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及盈江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于2021年5月8日对你公司位于平原镇永盛路福鑫商业街内的福鑫购物广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开展了噪声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福鑫购物广场西北方向外挂有3台风冷冷凝器、1台冷凝机组,根据盈江县环境监测站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21〕第9号),你公司上述设备边界噪声排放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8日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12日1份)、现场照片说明(2021年5月8日1份)、盈江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21〕第9号)和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1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1号)、2021年6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福鑫购物广场西北方向外挂的风冷冷凝器、冷凝机组运行过程产生的边界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0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