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湘盈机制炭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4L
负责人:朱齐明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新联村官纯村民小组县垃圾处理厂旁
盈江县湘盈机制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对你公司位于盈江县平原镇新联村官纯村民小组县垃圾处理厂旁年产2000吨机制炭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机制炭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机制炭加工生产线烟气水膜除尘系统风机未运行,产生的烟气未通过设置的烟囱排放,而是通过两个烟道检修口排放。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19日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0日1份)、现场照片说明(2021年4月19日1份)和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6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申请减免罚款,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公司减轻处罚申请,罚款金额由拾伍万元(¥150,000)减轻至拾万元(¥100,000)。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1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9号)、2021年6月21日《送达回证》及《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盈江县湘盈机制炭业有限公司<陈述书>的回复》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