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市监罚〔2021〕 14 号
当事人:盈江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23MA6P6ATEXC
住所(住址): 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财富中心二层C2-26号
法定代表人:明建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01月28日,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匿名举报:盈江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房时,发布的售楼广告含有封建迷信内容,请执法部门核查。接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29日进入当事人的售楼部(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1幢11—12号)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明建稳未能到达现场,由项目部经理******陪同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勐腊路和允燕大道交汇处开发建设“邦实金城、九珑府”房地产项目,并在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1幢11—12号设有售楼部,售楼部大门两边设置开发该房地产项目广告牌10块,同时当事人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当事人在售楼部大厅设有楼盘沙盘模型,柜台上摆有该房地产项目广告宣传画33份(张),宣传画主要内容为“邦实·金城|九珑府、邦实新力作 院墅九珑府、邦实新力作/盈江第四盘/礼献全城”“传世合院大宅 府藏天地灵气 古语有云:‘依山傍水一座房,送雨迎风百宝盆’。自古以来,依山而建,靠水而居,就是名人富贾置业的首选。邦实·金城·九珑府,背靠广蚌山,面朝大盈江,背山面水,藏风聚气,可谓是天赋稀贵的天然风水旺宅”“醇熟生活配套 繁华触手可及 项目位于勐腊路与允燕大道交汇处,交通便利,出入便捷,周边商业、教育、医疗配套一应俱全。财富中心、好亿家购物广场、盈江第四小学、和谐医院、中医院皆在项目10分钟生活圈内,为业主带来高品质的生活体验”;3、执法人员对该房地产项目广告进行拍照,检查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提取宣传画两份。因当事人对外发布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宣传画涉嫌含有迷信的内容,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宣传画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开具送达了《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决〔2021〕2号)及《财物清单》(盈市监物清〔2021〕2号),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
经查明,2019年11月14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从事房地产开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停车场服务经营活动。2020年4月,当事人开始申报位于盈江县勐腊路和允燕大道交汇处的“邦实金城、九珑府”房地产项目(后更名为邦实、九珑墅)。2020年6月,当事人在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1幢11—12号设立“邦实金城、九珑府”商品房营销中心,对外开展该房地产项目宣传、营销活动。2020年7月,该房地产项目开始动工。2020年12月4日,为加大该房地产项目宣传、营销力度,当事人以20000元的价格委托昆明美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设计并制作“邦实金城、九珑府”房地产广告宣传画10000份,并在当事人的商品房营销中心对外发布,其中5000份宣传画含有“传世合院大宅 府藏天地灵气 古语有云:‘依山傍水一座房,送雨迎风百宝盆’。自古以来,依山而建,靠水而居,就是名人富贾置业的首选。邦实·金城·九珑府,背靠广蚌山,面朝大盈江,背山面水,藏风聚气,可谓是天赋稀贵的天然风水旺宅”“醇熟生活配套 繁华触手可及 项目位于勐腊路与允燕大道交汇处,交通便利,出入便捷,周边商业、教育、医疗配套一应俱全。财富中心、好亿家购物广场、盈江第四小学、和谐医院、中医院皆在项目10分钟生活圈内,为业主带来高品质的生活体验”等迷信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于2021年1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上述广告费用为15000元,期间,当事人共对外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宣传画967份,剩余4033份,其中2份被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作为实物证据,31份现场被我局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其余4000份存放于当事人的办公地点(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财富中心二层C2-26号),目前当事人已对余下的4000份广告进行整改,将违法的广告内容涂抹清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该案件来源于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我局管辖;
2、2021年1月28日,项目部经理******向执法人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已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1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开发“邦实金城、九珑府”房地产项目的位置,设置营销中心的地点,销售商品房时所取得的相关手续及对外发布房地产宣传广告的内容等事实;
4、2021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决〔2021〕2号)及《财物清单》(盈市监物清〔2021〕2号)各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对违法房地产广告31份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1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盈江县勐腊路和允燕大道交汇处开发“邦实金城、九珑府”房地产项目的工地现状,在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1幢11—12号设立“邦实金城、九珑府”商品房营销中心及对外所发布“邦实金城、九珑府”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的事实;
6、2021年1月29日,******向执法人员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开发“邦实金城、九珑府”商品房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事实;
7、2021年2月24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处理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一案中,授权******代为处理该案的事实;
8、2021年2月24日,******向执法人员提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明建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两人的身份信息;
9、2021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盈市监延强决〔2021〕4号),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广告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10、2021年3月3日,******向执法人员提交《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昆明美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设计并制作“邦实金城、九珑府”商品房宣传广告的份数及金额的事实;
11、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进行询问,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地址、开工时间,设置“邦实金城、九珑府”商品房营销中心,商品房数量、销售时间,委托昆明美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设计并制作“邦实金城、九珑府”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画10000份,其中5000份宣传画含有“传世合院大宅 府藏天地灵气 古语有云:‘依山傍水一座房,送雨迎风百宝盆’。自古以来,依山而建,靠水而居,就是名人富贾置业的首选。邦实·金城·九珑府,背靠广蚌山,面朝大盈江,背山面水,藏风聚气,可谓是天赋稀贵的天然风水旺宅”“醇熟生活配套 繁华触手可及 项目位于勐腊路与允燕大道交汇处,交通便利,出入便捷,周边商业、教育、医疗配套一应俱全。财富中心、好亿家购物广场、盈江第四小学、和谐医院、中医院皆在项目10分钟生活圈内,为业主带来高品质的生活体验”等迷信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同时证明了该批违法广告当事人何时对外发布,发布数量、未发布数量及已整改等事实;
12、2021年3月8日,昆明美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该公司为当事人设计制作房地产项目广告情况,其中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宣传画5000份,广告费用15000元,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的事实;
13、2021年3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光碟一盘,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并依法进行录音录象的事实;
14、2021年3月8日,******提交已整改的宣传画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违法广告进行整改的事实;
15、2021年3月19日,云南邦实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交《关于同意盈江绿景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使用“邦实”从事房地产项目活动的说明》原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允许当事人使用“邦实”名称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事实;
16、2021年3月19日,盈江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交《情况说明》1份,证实了当事人对外发布“邦实金城、九珑府”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内容。
2021年0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市监听告〔2021〕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了各种证据材料,对未发出的广告积极整改,经营资金困难,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无能力承受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元)的罚款”为由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经本局核实,当事人《关于请求减轻“邦实九珑墅”广告发布行政处罚的申请》中,所述理由属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减轻行政处罚的含义及情形,本局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含有“传世合院大宅 府藏天地灵气 古语有云:‘依山傍水一座房,送雨迎风百宝盆’。自古以来,依山而建,靠水而居,就是名人富贾置业的首选。邦实·金城·九珑府,背靠广蚌山,面朝大盈江,背山面水,藏风聚气,可谓是天赋稀贵的天然风水旺宅”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八)项“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属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交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材料,主动清除剩余广告中的违法内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及“(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
而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含有“醇熟生活配套 繁华触手可及 项目位于勐腊路与允燕大道交汇处,交通便利,出入便捷,周边商业、教育、医疗配套一应俱全。财富中心、好亿家购物广场、盈江第四小学、和谐医院、中医院皆在项目10分钟生活圈内,为业主带来高品质的生活体验”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属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交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材料,主动清除剩余广告中的违法内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及“(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
以上合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户名: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缴款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0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