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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盈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4607   作者:  日期:2017/11/27

盈政发〔2017〕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县食品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盈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盈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盈江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三、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含我县在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县及周边州(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卫计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县红十字会,盈江海关、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盈江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为成员单位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兼任,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各成员单位必须及时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报县食安办备案。

(二)工作职责

1.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按要求、程序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妥善抓好事故发生后的先期、中期、后期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做好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州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4)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地粮油供应;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推进食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7)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参与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由清真食品标识等引起的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8)县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进行健康教育;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

9)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10)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11)县农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食用农产品、农药等调查、检验检测、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等的调查、检验检测、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

12)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负责领导机关、重要部门、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群众等工作。

1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及口岸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15)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

1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学校食堂及托幼机构):负责保护好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政府、农场管委会或县政府食安办报告。主动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17)医疗机构: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农场管委会或县政府食安办,并立即组织开展伤员救治,控制事故的进一步蔓延。诊疗过程中,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2.各工作组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监察、卫计、公安、农业、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同农业、市管等单位对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公安等部门配合,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由县食安办牵头,卫计、农业、教育、公安、环保、发改、市管等单位配合,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形势分析、技术指导、救治措施等研判,并根据检测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五、监测和报告

(一)监测预警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各乡镇(农场)和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二)信息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州级有关部门或其他县通报我县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食安办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初次情况报告至县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县食安办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按照报告要求和程序,组织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2、3)

4.报告要求:报告应本着及时、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进行,涉及需向县级以上部门的报告,必须将情况报告到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汇总情况后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批示,经批示同意后由县食安办统一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并及时将上报情况通报县直各有关部门。

(三)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二)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时,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由州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核定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三)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食安委各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由州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组、各部门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卫计部门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和食品安全事故判定结果报告县食安办,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县食安办要统筹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市管、公安、农业等单位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加工器具及用具,待事故原因查明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管、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6.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7.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四)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县食安办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五)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县食安办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播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二)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三)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四)宣教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办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五)应急演练

县食安办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八、后期处置

(一)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乡镇及上级有关部门。

九、奖惩机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乱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及县食安办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部门和县食安办备案。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村(居)委会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分别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

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十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修订。

十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的盈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表

 [附件: 附件2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表

 [附件: 附件3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表

 [附件: 附件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文章来源:盈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