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盈江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告知书

浏览量:3401   作者:  日期:2023/7/25

致全县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为做好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防治养殖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于自行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的,应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配套粪污收集和暂存设施设备,确保粪污在第三方收集期间的存储容积。

二、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于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规模养殖场(户)应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及时记录粪污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

四、做到“雨污分流”和“三防”要求。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堆积发酵场和污水沉淀池要做到“防雨、防渗和防溢流”三防要求。

五、散养户应遵守村规民约,科学选址,建设专门圈舍,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严禁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避免对水源等生态敏感区产生污染。

六、养殖过程中粪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问题可咨询辖区内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由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七、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5日

文章来源:盈江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