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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养犬管理工作举报投诉渠道

浏览量:2770   作者:  日期:2025/4/16

1.涉犬警情举报投诉受理单位:盈江县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110,受理范围:①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②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补办、变更、注销手续的;③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④在严格管理区内已登记饲养的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未采取《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

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县公安局对养犬人或养犬单位予以处罚:违反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补办、变更、注销手续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违反第(三)项,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第(四)项,在严格管理区内已登记饲养的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未定期进行狂犬疫苗免疫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8180259,受理范围:养犬人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流浪犬收容举报投诉受理单位:盈江县综合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8181315,受理范围: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由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未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携犬只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未避开他人;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携犬只进入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携犬只进入候车(机)厅(室)、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综合执法局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