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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盈江县太平敬老院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方案(送审稿)》的编制说明

浏览量:482   作者:  日期:2025/11/7

一、起草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充分使用养老资源,在满足保障特困人员养老需求的同时,利用空置床位开展社会化养老,满足失独老人、低收入老人等特殊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盈江县太平敬老院拟在保障“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前提下,进一步面向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等其他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

2024年10月,盈江县民政局向县人民政府提请《盈江县民政局关于核定盈江县太平敬老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盈民发〔2024〕69号)对太平敬老院床位费、护理费进行收费,县人民政府交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 〕136号)规定“(四)管理权限。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政策;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各州(市)可以统一制定辖区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要求。2025年10月27日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宏州民政局印发《关于将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下放县市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5〕288号),同意各县市自行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健全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机制,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 〕1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盈江县太平敬老院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二、起草过程

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6月6日委托德宏有元会计师事务所对盈江县太平敬老院(以下简称太平敬老院) 2022至2024年度养老服务定价成本执行监审。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盈江县太平敬老院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的基础上,深入社会敬老院开展调研,并咨询借鉴省内其他各州市养老服务收费情况,起草了《盈江县太平敬老院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草,并于6月18日向16个乡镇(盈江农场社区管委会)和8个县直相关部门等单位征求相关意见接到州人民政府授权文件后,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又于2025114组织11个相关部门专家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盈江县太平敬老院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11月12日下午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乡老年协会代表、村民代表和部分乡镇、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召开座谈会,完成盈江县太平敬老院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方案(送审稿)

三、起草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2.《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试行)的通知》(云民福〔2019〕19号);

5.《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6.《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宏州民政局关于将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下放县市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5〕288号)。

四、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六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制定收费标准的理由三是定价依据四是拟定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的原则,以成本监审报告为基础,根据盈江县太平敬老院运行成本,并综合考虑盈江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家庭的承受能力以及借鉴省内其他州、县(收费水平等情况,明确了盈江县太平敬老院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一)床位费:单人间:600/床.月;双人间:400元/床.月;三人间:300元/床·月;四人间:200元/床·月。(二)护理费: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文件精神,依据老年人自理能力情况及个性需求,养老护理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其中:一级护理费:1700元/床·月(身体状况差,丧失大部分生活能力,行动依靠设施和他人帮助);二级护理费:1100元/床·月(身体状况较差,丧失一部分生活能力,行动依靠设施和他人帮助);三级护理费:600元/床·月(身体状况良好,生活能够自理,行动方便)。其他护理级别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及其家属协商确定。五是相关要求。六是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