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盈江县振羽木材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盈江县太平镇“3·25”事故中,盈江县振羽木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卸货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落实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死者照片、盈江县振羽木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2000元(叁拾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盈江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码直接缴入盈江县财政局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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