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云南香草坡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法治意识淡薄,发生事故后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死者尸表检验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20000元(壹佰零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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