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盈江县木康加油站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92号汽油地埋储油罐4号操作井油气泄漏汽油味较重。
证据: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2000 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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