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财政局

盈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14035    作者: 日期:2018/11/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规范支付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15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开组办〔20182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省、州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扶贫”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重点村、整乡推进等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财政专项扶贫金使用计划;解决资金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全县扶贫项目的规划、评审、验收、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扶贫资金的资金文件下达、资金调拨和监督检查等。对各乡镇乡级报账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有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效果负责,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取得实效。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材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对200万元以下项目组织验收。主要领导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签批负责,对依法依规使用资金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是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核拨、会计核算、资料审核和监督检查,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报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及结转结余情况。

第八条  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动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把关,认真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章  资金统筹与分配

第三条  上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指标后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配,并将审批后的资金安排计划通知项目实施乡镇,项目实施乡镇报项目实施方案到发改局审核批复,县财政局接到县发改局项目批复后将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乡镇;县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乡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扶贫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报账管理等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省级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拨付项目启动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 50%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九条  项目验收。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验收,金额在 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验收。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内容在乡(镇)、村通过媒体、网络、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受益人口、建设期限等。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项目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内容、规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套取扶贫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执行,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不符,以上级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盈江县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

                              盈江县财政局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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