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条文释义
本条专门提出要求,各单位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所谓如实提供,就是真实、完全地提供,也是对隐匿会计凭证、私设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一种禁止。单位被依法监督检查时,一是如实提供资料,不能以种种理由拒绝、阻挠和刁难;二是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和真实的完整的资料,而不能弄虚作假或在资料上做手脚;三是不能妨碍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
以案释法
杨某系某市公司汽车队会计。2015年11月,为了逃避查处,他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该公司的收入、支出原始票据等会计资料,用铁箱子锁住藏匿到王某家中。2016年2月,将公司的银行现金缴款单等原始票据、记账凭证以及公司为应付年检而做的账目、记账凭证、明细账等会计资料,藏匿到自己家中,拒不向侦查机关提供。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的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为了掩盖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检查;有的单位虽不公开拒绝检查监督,但往往采取种种手段进行阻挠、刁难,如制造假象,隐匿有关资料、谎报情况等,这些都是违法行为。案例中被告人杨某为逃避查处,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故意隐匿、拒不交出,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的调查活动,属情节严重,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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