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其中,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能力,是特别需要强调的要求。
第二款根据第一款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工作经历结合起来考虑,实际上是广义的会计人员从业管理的一种方法,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会计工作经历的配合管理,是结合我国实际所作出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本法授权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无权对会计人员所包含的范围作出规定。
以案释法
某企业新任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同时任命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经财政部门最终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规定。
案例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在任命新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时,必需考虑其是否具备上述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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