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点条文系列宣讲 | 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与监交

浏览量:2291    作者: 日期:2023/2/23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条文释义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强调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条第二款是讲专人负责监交的问题。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是单位内部负责人员对一般会计人员的监交;二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

以案释法

某企业原会计主管李某与新上任的会计主管人员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经财政部门最终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的规定。

案例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样做可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文章来源:云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