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重点条文系列宣讲 | ②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

浏览量:2037    作者: 日期:2023/3/2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条文释义: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在符合条件并申请注册为注册会计师后,方可执行相关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有关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相关规定的情形,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以案释法:

某年,某省财政厅在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中发现,注册会计师高某某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认定该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相关规定,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高某某注册会计师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及签字印章。

案例启示: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如本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应当撤销或注销注册的情况,应当主动向所在地协会申请办理。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注协沟通协调,强化注册会计师人才队伍和执业队伍管理,及时督促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整改,以保持注册会计师执业合法、合规。

 

文章来源:云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