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九)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十)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予、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转交。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一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照规定送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滇ICP备13004035号-1 联系电话:0692—8180308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邮箱:1718974699@qq.com 地址:目瑙纵歌路318号 邮编:67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