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公安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浏览量:20728    作者: 日期:2021/3/5
      基本代码:
      00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盈江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发证阶段责任: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42号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盈江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号码:0692-8118189;
      2.监督投诉:盈江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号码:0692-8188816。
      3.信函投诉:盈江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盈江县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下段公租房斜对面,邮政编码:679300;
      4.网站:盈江县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j.dhyj.gov.cn).电子邮箱:ynyjga@163.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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