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公安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浏览量:20505    作者: 日期:2021/3/5
基本代码:
00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盈江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发证阶段责任: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5.泄露因制作、签发证件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盈江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号码:(0692)8118189,地址:盈江县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下段公租房斜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盈江县公安局纪委,电话号码(0692)8188816,地址: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下段公租房斜对面;
3.信函投诉:盈江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盈江县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下段公租房斜对面,邮政编码:679300;
4.网站:盈江县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j.dhyj.gov.cn),电子邮箱:ynyjga@163.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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