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公安局

盈江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3597    作者: 日期:2023/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机制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公告、函、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属性中的一种。

四、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一般为全文公开,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五、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符合下述情况的应确定为“主动公开”:(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应确定为不公开的公文主要包括:工作秘密的公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文;内容不涉及公众利益调整、不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不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相关警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非保密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八、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界定和标识;上级行政机关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九、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拟文时一并提出,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说明理由,未标识公开属性或标识公开而未说明理由的公文由拟文处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再按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公文办理程序逐级进行审签。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十、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指挥中心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部门可以申请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十一、拟制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文头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十二、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拟文处室按照文件公开流程,在文件制发3个工作日内联系指挥中心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十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文章来源:盈江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