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盈江县科技局科协工作规则

浏览量:30166    作者: 日期:2018/2/6

为充分发挥科技管理职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使科技局、科协、知识产权局工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工作制度

1、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科技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2、局长召集和主持科技局全体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科技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科技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或特殊局长临时会议讨论形成决定。形成书面材料(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按照领导班子分工副局长具体负责召集业务工作会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单位的业务、文件学习。

3、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其他局长安排的临时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在认真对事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意见。并按局长的委托,具体负责解决问题、完成工作事项。

4、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5、科技局、科协的全体工作人员要有爱岗敬业的热情,有高度负责的工作责任心,按照具体工作职责要求,能独立完成各自岗位的工作任务,能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局领导班子负责。

6、科技局、科协全体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7、单位人员要积极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为科技工作提出更多的、合理的、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工作思路及工作方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8、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下乡或办其它事情,必须向领导或办公室报告,以便掌握去向。

二、考勤制度

1、统一按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作息时间表为准,要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办私事,不准随便串门闲聊、不准在办公室内高声喧哗。

2、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晚到15分钟的行为记迟到一次,迟到2次折旷工半天。提前15分钟离岗的行为记早退一次,早退2次折迟到1次。

3、严格执行单位人员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凭本人请假条,并有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视为旷工。请假期满需延期的,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延假,否则视为旷工。请病、事假1天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请病、事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病、事假3天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局长审批。特殊情况局长因公、因事不在单位时,请3天以上长假的,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审批。

4、正常休假。每年的公休假,干部职工公休假前应先报办公室,由领导研究后统一安排。当年的公休假当年使用,不使用的年终可冲抵事假。享受公休假时间按德办法[1997]36号文件执行,即:工作年限在610年的每年休假5天,11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2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请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的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假期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依上款权限批假,并由办公室调整好请假人的工作业务衔接,同时由办公室组织好单位人员对请丧假干部职工的慰问工作。

5、年终单位个人考勤由办公室组织统计汇总,提供给单位年终考核小组使用。

三、会议制度

1、科技局、科协会议主要有全体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

2、科技局、科协全体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全体工作人员组成。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科技局全体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的主要会议精神和党的科技方针政策,研究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讨论研究科技局的重大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各股室股长组成,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科技局急需办理的事项。

4、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

5、每半年召开一次班子民主生活会,并邀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人员参加。

四、学习制度

1、全体人员要争当勤奋学习的楷模,学习内容主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以及现代科学知识和科技管理知识为主,同时还要加强对中央、省、州、县重大会议精神的学习。

2、学习的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坚持每周一集中组织学习一次。

3、鼓励干部、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及函授学习,工作之余多读业务书籍,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车辆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率, 制定本制度。

2、车辆统一由主管人员保管,出车途中由驾驶员负责保管。

3、驾驶员在出车途车中,不得用车办私事等,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严肃处理。

4、用车审核流程:①科普大篷车用车于活动开展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要求,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出车。②公务用车,经领导批准后,专职人员前往公车平台填写作车申请审批单调车。

5、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熟悉行车路线,保证正常业务用车并降低车辆的费用。

 6、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7、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因工作确需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8、个人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准违规驾驶公务车辆,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严重后果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9、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 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10、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11、驾驶员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12、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外出,应向值班领导请假并保持手机畅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公务用车,应随叫随到。

13、驾驶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乱发议论,不得泄露秘密。

14、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车辆的保养、检修、年检和养路费、保险费的缴纳及其办理相应手续,保险事故的索赔由主管人员负责,并由驾驶员协助办理。车辆如未按时办理年检、缴费[]、保险等其他相关 手续,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罚款,由主管负责。

车辆加油卡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和保管,车辆需加油时,由财务人员与驾驶员共同加油,财务人员不在时,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陪同加油,驾驶员不得私自加油。

15、车辆因外出需维修的,由驾驶员说明情况,用车领导签字报办公室、审核,否则不予报销。

16、节约用油,减少材料损耗,如发现私自将油料、材料给予他人,严肃处理。 

17、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单位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财务人员要严守财经纪律,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各种财务报表必须经领导审阅后方可报出。

(二)做好财务保密工作,管好财务档案,为领导提供用财、决策当好参谋。

(三)加强现金管理,出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登记工作,每月与会计兑账一次,现金支票及其它银行票证印鉴坚持两人保管、两人盖章后方可生效,如有事外出必须将印鉴交领导或办公室保管。

(四)坚持财务审批委托授权,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委托授权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五)财务人员要对办公用品以及公共财产进行登记,加强管理,不准私用公共财产。外单位要借用,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并在借用期内及时归还。

(六)经费在2000元以上,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5000以上,需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科技经费使用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盈江县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 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组成。

第七条 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 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 外资金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

(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 行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审核分配单位财务预算指标;

(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 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 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 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 项目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 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支出包括: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 ,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 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 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 无计划开支。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 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 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 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的统一标准设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统一采购。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政局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 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 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政局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上报管委会统一审批。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 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 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金库或者同级 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 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行政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应当在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 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 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 问题。
    
第三十二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 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 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 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 余的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 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 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九条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 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提 出整改意见。行政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四十条差旅费用报销规定

1、单位人员因公出差返回到单位3天内,凭批示的出差单及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出差天数到财务室办理差旅费用。

2、单位人员因公出差目的地是省外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盈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伙食补助100元/天(处级以下,除新疆120元/天外)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80元/天(处级以下)包干使用。

3、单位人员因公出差目的地是县外省内的,住宿费限额300元/天(处级以下),伙食补助100元/天(处级以下)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80元/天(处级以下)包干使用。

4、县内出差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240元/天(处级以下),伙食补助50元/天(处级以下)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30元/天(处级以下)包干使用。

5、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可享受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6、县外出差及县内乡镇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到村、社出差无住宿发票的,须由村、社提供住宿证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7、住宿费票、机票、车票、船票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8、对未经审批的出差及超范围、补助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人员乘坐运输工具标准、外出学习、培训、离退休人员及护理人员的补助按盈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执行。

七、廉洁自律制度

1、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车办私事。

2、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宴请、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礼品。

3、勤俭节约,防止浪费。严格按接待各级领导和基层人员,不得借机大吃大喝。外出出差办事,要严守制度和纪律,不准借机搞公费旅游,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和进营业性歌舞厅。

4、严格依法行政,在职权范围内按工作程序办事,不得违章办事,弄权渎职。

5、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单位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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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 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7
、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8
、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9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10
、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单位办公室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11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12
、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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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办公用品 购置领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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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及未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单位领导审批后购置。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部门所需购置办公用品,到办公室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明确金额。需购置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购置。大额资金的使用,由单位法人审核并报班子会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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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分管领导审批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和购货发票、清单,到财务室办理出入库手续。未办理出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16
、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17
、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18
、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八、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档案法规的学习,增强档案管理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2、要经常保持档案室档案、图书资料的清洁卫生,要勤检查,做到防虫、防尘、防潮、防火、防霉、防盗,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本单位的文书资料立卷、归档工作,要做到归档准确,柜中档案排放整齐、有序,案卷登记准确无误。上年度的文书资料在第二年的530日前必须装订归档完毕。

4、重要文件材料,要严格按照保密法要求范围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摘抄其内容,严禁出现泄密现象。

5、档案按类别、按级别、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归类管理,所有档案分为三类:一般档案、 保密档案、绝密档案。一般档案各部门负责人均有权查阅;保密档案各部门负责人如要查阅的,必须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才能查阅;绝密档案一般不准任何人查阅(注:副局长、支部书记除外) ,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要单位领导签字同意,且必须在所指定的地点进行查阅,单位档案不准任何人带出公司。

6、除本部门工作人员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其他办公场所,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它部门人员电脑,不得查看 U 盘、光盘及软盘中的文件资料,更不能翻阅、抄录其他部门资料。

7、在打印、复印文件或资料中,应树立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文件、资料内容泄露给单位外部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打印、复印、错误的重要文件应及时销毁,不得乱丢乱放 。                                                                                8、负责文件及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保密意识,不得向任何人有意无意泄露单位的机密。单位员工应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废旧文件不得随意丢弃, 经相关部门认定作废的文件应定期销毁。

9、单位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公司各种文件或资料。

10、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帐务、报表、资料,不得将公司机密泄露给予任何人。

11、合同文件、财务状况及其它重要的公司内部文件应特别注意保密原则,各种资料应 妥善保存,更不能泄露给其他人。

12、凡重要文件,未经上级允许,不得复制、抄录。

13、单位员工的薪金、奖金单位予以保密,严禁任何人互相打听、攀比。

14、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单位和个人的重要数据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15、单位员工应尽忠尽职、努力工作,珍惜单位信誉,工作中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或资料

九、公文处理审批制度

1、上级下发的文件以及各部门送来的文件,办理人员要逐件清点,并进行登记,由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及时送局长和副局长阅批。

2、领导在签署文件处理意见时,应写明怎样处理,由谁人处理,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以便办理人员操作。

3、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4、公文办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人员进行及时办理,办理结束后,办理人员应在文件处理单的办理结果栏写明办理情况,并写上姓名和日期。

5、县科技局所发的文件由局长(局长不在可由副局长)负责签发,没有领导签署意见的公文一律不准打印发放。

6、凡涉及到下级部门呈报的请示,一律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经集体会议讨论后,由局长签署具体意见。

7、机密文件的传阅范围由领导控制,并做好保密工作。

十、调查研究制度

1、科技局全体人员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谋利益。一般情况下,每年领导干部深入乡(镇)或村社开展调查研究不得少于60天,驻村不少于15天。一般干部每年驻村不少于10天,下基层调研不得少于30天。

2、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局长、副局长每年应撰写两篇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其他干部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十一、联系离退休干部制度

1、老干部是我们党的重要财富,要提高对搞好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具体由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各项工作。

2、政治上、生活上主动关心离退休老干部。

3、每年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和老干部生疾有病时,单位应派人看望了解病情。

4、每年至少组织老干部在县域内进行考察一次,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余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每两年至少组织老干部体检一次。

5、单位领导分工负责联系老干部,每年联系不少于2次。

局长联系:杨生堂、杨灼中、陈文祥三位同志。

副局长联系:任保万、杨周奇、段如考三位同志。

副局长联系:舒应元、李康华二位同志。

十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内容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或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等。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它违纪违规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内不得参加评选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已评定的,取消其资格。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⑴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结制以及违反服务承诺制等,经服务对象或有关人员指出后能及时改正的;

⑵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⑶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⑷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告诫、诫免、岗位调整:

⑴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⑵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⑶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⑷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⑸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⑹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⑴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⑵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⑶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⑷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⑸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⑹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谩骂服务对象的;

⑺搞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⑻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⑼主管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十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加强集体领导,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防止决策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一)需经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1、党的科技方针、政策和上经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的贯彻;

2、工作方针的确定,重大工作部署;

3、人事工作研究与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和老干工作;

4、科技业务工作部署、总结;

5、重大业务活动安排;

6、科技经费使用与科技计划确定;

7、科技成果的组织评审的界定;

8、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

9、重大经费安排。经费在2000元以上,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5000以上,需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到县科技局机关办事的人员,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并根据其要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须立即接办,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须告知具体的承办股室或承办人员。

(三)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应及时接办;不能即时接办受理的应讲清原因,并要告知办结时限。承办人如一次性告知不清楚,使办事人员多次往返的,要追究其责任。

十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凡来我局办事的人员咨询有关事宜时(或电话咨询),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对来人要求所办的事项,经审理符合条件,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时应讲清原因,不得无故推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其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经补办后,经办人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来人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科技学会、协会申报当日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当日受理,审查认定和发证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均当日受理,申报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将审查结果通知申报人。

(四)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按每年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以上各项业务的办事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所办的事项作出决定(答复)或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事时间。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科技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作风扎实,工作务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局里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雷厉风行,提高办事效率。办事不拖拉,不推诿,不扯皮,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处理问题,不揽功推过。

(三)热情接待来访者或来办事的同志,坚决杜绝“三难现象”,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句暖心话”。对来访者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对打电话到本局询问有关问题的,接电话的同志态度要和蔼,坚持文明用语。如果接电话的同志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人要向打电话的人赔礼道歉,并向局领导写出书面检讨。

(五)星期天、节假日,局里有急事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要随喊随到,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

(六)工作要服从安排,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如不请示汇报,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严肃处理。

(七)弘扬正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处理公务过程中不得发生“吃、拿、卡、要”。

十八、盈江县科技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坚持办事公开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办事质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特修订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2、本局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科技项目的确定:由各业务股室根据申报情况,筛选初定后交分管领导审查综合提出方案,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确定,发布文件公布。项目公开内容:项目论证的内容及要求、申报程序、审批程序、受理机构。

4、民营科技企业审批公开内容:民营科技企业的条件、申报资料内容及要求、申报程序、审批发放技贸许可证程序、年检程序、受理机构。

5、专利申请公开内容:申请专利的条件、申请资料内容及要求、申报程序、审批发证程序、受理机构。

6、实行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公示:

①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②成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③由评审委员会按程序评审确定;

④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一个月。

7、机关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8、机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9、群众点名要求公开的内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二)对内公开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局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

4、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5、机关内部其他事务。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对于一些只适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内容,采取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公开。对关系民主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事前公示制度,争议较大的要实行听证制度,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要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二)公开的时间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性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由局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四、投诉举报

为了确保科技局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和内容不实的公开内容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818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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