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对政协盈江县十六届一次全会第7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量:2104    作者: 日期:2022/7/26

“关于建立健全盈江县水源林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太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基本情况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和《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2019年11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和云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环发〔2019〕18号),要求2020年9月底前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为此,2020年我县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对除平原镇、旧城镇以外13个符合要求的乡镇级饮用水源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其中,太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太平镇的西北部,距离镇区直线距离约4.5km,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处于大盈江的支流朗崩河的上游,承担太平镇集镇区及周边村寨约6043人的供水任务。2020年11月3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批复德宏州芒市遮放农场抽水站等2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函》(云环函〔2020〕643号)批复同意保护区划分方案,水源保护区总面积5.678km2,其中一级保护区0.521km2、二级保护区5.157km2。根据太平镇朗崩河饮用水水源径流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园地占地面积约为0.845km2(1267.36 亩)。

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提案中反映的情况,我局以《关于开展2022年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协办工作的函》广泛征求县水利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太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办理意见建议,进一步摸清太平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林状况。同时,我局主要领导组织提案协办单位召开了部门会商会议,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在加强水源保护区划定宣传,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方面。根据国家、省、州关于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县及时落实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14日下发了《关于核实完善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的通知》,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饮水工程建设情况、水源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了核实。2020年4月我局与技术单位对乡镇水源点进行了实地勘察和水质监测,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发放调查问卷30份,其中个人问卷29份,单位问卷1份)并收集了相关资料。2020年7月13个乡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送审稿)》编制完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征求了各乡镇及部门意见,并于2020年8月召开征求意见会。划定方案送审稿修改完善后,于2020年8月27日、8月31日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为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盈江县那邦镇等13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听证会,征询各方意见,并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同时对保护区划定工作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划定方案修改完善后,于9月30日再次开展省级专家论证。2020年10月14日报批稿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转报省人民政府。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我县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在美丽盈江微信公众号发布《盈江划定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近期在盈江环保微信公众号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途径有哪些?》《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宣传》等宣传材料。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创造了全民共同参与水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在建立健全盈江县水源林生态补偿机制,尽快出台水源林生态补偿标准方面。目前我县仅对木乃河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台了生态补偿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每年拨付200万元用于木乃河水源地生态林保护。目前,国家、省、州未出台水源林补助标准政策及规定,补偿标准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财规〔2021〕3号)第三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中第九条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每年每亩补偿10元)。根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对被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所有者或者种植、养殖者等进行补偿。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同级财政留成的水资源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执行。今后县级财政将结合财政状况,力争逐年逐步增加乡镇水源地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水源林保护资金。

(三)在有效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方面。根据《德宏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目前林农进行的为商品性质的林木采伐,林业部门暂不办理林木采伐证。现《德宏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在进行修订,待条例修订后水源林保护执行其规定。后续我局将积极与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太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接,进一步摸清太平镇南朗河水源保护区内私有林、经济林面积,商讨水源林生态补偿机制。同时,积极推动全县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发挥牵头职能职责,协调各部门加快推进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最后,希望您继续关注盈江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22年6月28日